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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技巧
来源:杨影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6
浏览量:1126

案件简介

      高某因肺结核在本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后医院要求手术治疗,术后高某体温升高而且伤口不能愈合。事后医院再次对高某进行清除术,术后病情稳定,但伤口仍然未愈合。而后医院进行恢复治疗,几个月后高某突发意识障碍,诊断为结核性脑膜炎。事后医院请专家会诊再次手术,术后病情仍然未逆转,1个月后高某突然病情加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死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医院则认为与自身无关是患者病情太重无法治疗导致死亡,医院不承担赔偿。

案情分析

      医疗纠纷案件从法律上划分有两种处理途径。如果按医疗事故纠纷案处理,必须首先进行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才能确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金额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1、医疗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医疗纠纷案件如果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要求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有医疗过错责任,才能获得医疗机构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离不开法医学司法鉴定,法医对其鉴定负有特定责任,因此鉴定结论比医学专家更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亡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予以确定。

     该医疗纠纷案接受委托代理后,根据尸体解剖的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资料,综合分析以后确定按医疗行为人身损害赔偿案处理。案件诉讼中进行了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责任的法医学司法鉴定,鉴定结论高某的死亡与医疗行为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据此司法鉴定结论判决由医院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支持了其家属提出的赔偿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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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影
  • 执业律所:
    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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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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